金管會公布行政院於 4 月 23 日院會通過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 4 個修正要點,當中第 3 條:「為利要保人權益及避免實務作業紛爭,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人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返還之保險費,修正為僅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這項條文修正目的在減輕要保人負擔,未來如果出現重複投保的情況,要保人可以在第 1 個保險契約到期前,申請撤銷重複投保。而撤銷重複投保部分的保單,只要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就可以,這筆費用是給公路監理機關的相關費用,約 3 ~ 6 元。
過去撤銷重複投保的保單,保險公司除了會扣除 3 ~ 6 元的公路監理機關查詢、傳輸等費用外,還會扣除給保險公司的業務費用。保險公司業務費用如果是汽車險 1 年期約 381.94 元;機車險 1 年期約 117.47 元,2 年期約 249.1 元。
換句話說,以後車主(要保人)撤銷重複投保時,汽車險(1 年期)可以拿回 382 元,機車險(1 年期)可拿回 118 元、機車險(2 年期)可拿回 249 元。
金管會公告原文如下:
有關行政院院會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0-04-23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3 條及第 5 條所定「不歧視」原則,以及減輕重複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負擔,行政院於 109 年 4 月 23 日第 3699 次院會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達節能減碳之目的,且警察及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攔檢稽查非以張貼標章作為查核是否投保本保險之依據,爰刪除交付保險標章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三、為利要保人權益及避免實務作業紛爭,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人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返還之保險費,修正為僅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四、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不歧視」原則,將本法所定「殘廢」修正為「失能」。(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
金管會表示,本案修正通過後,將可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條及第5條所定「不歧視」原則,以及減輕重複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負擔,對消費者權益之提升有所助益。金管會將積極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