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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在川習會後與下波中美貿易談判之間再度釋出善意,公布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18年版)
  • 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實現市場「非禁即入」擴大開放
  • 主要內容包括禁止准入類4項,以及許可准入類147項,581條具體管理措施,與先前試點版本的清單相比,少177項與288條具體管理措施

中國國家發改委與中國商務部12月25日公布「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18年版)」,在川習會後與下波中美貿易談判之間再度釋出善意,擴大中國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實現市場「非禁即入」擴大開放。 市場准入負面清單早於2016年於上海、天津、福建、廣東等4各省市試點,2017年擴大到15個省市,之後再經過全面審查與修訂形成這份2018年版。 主要內容包括禁止准入類4項,以及許可准入類147項,581條具體管理措施,與先前試點版本的清單相比,少177項與288條具體管理措施。禁止准入的4項分別是1.官方明令的禁止規定;2禁止.國家規定淘汰與限制的產品、技術、工藝、設備等;3.禁止違規開展金融相關經營活動;4.禁止違規開展互聯網相關經營活動。 中國發改委公告原文如下: 市場准入負面清單 (2018年版) 說 明 一、《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18年版)》包含禁止和許可兩類事項。對禁止准入事項,市場主體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准,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對許可准入事項,包括有關資格的要求和程式、技術標準和許可要求等,由市場主體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依規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決定;對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二、針對非投資經營活動的管理措施、准入後管理措施、備案類管理措施(含註冊、登記)、職業資格類管理措施、只針對境外市場主體的管理措施以及針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特定地理區域、空間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從其相關規定。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明確設立,且與市場准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在清單附件1中列出,以便市場主體參考。 三、列入清單的市場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地方性法規設定,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可設定臨時性市場准入管理措施。個別設立依據效力層級不足且確需暫時列入清單的管理措施,應儘快完善立法程式,並以加★形式在清單中標明。 四、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直接銜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政府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最新版。其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部分管理措施有調整,在清單附件2中列出。《政府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直接在清單中列出。地方對兩個目錄有細化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未經國務院授權,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發佈市場准入性質的負面清單。因特殊原因需採取臨時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經國務院同意,可即時列入清單。 六、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與其他國家簽署的雙多邊條約、與港澳臺地區達成的相關安排等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重大水利專案和水電站、跨境電網工程、跨境輸氣管網等跨境事項,應徵求外事部門意見。 七、為保護公共道德,維護公共利益,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文化領域和與文化相關新產業的市場准入政策調整和規制的責任。 八、市場准入負面清單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對市場准入事項的具體實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據充分的,按其規定執行。 九、本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解釋。 

公告原文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禁止准入类 1.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明確設立且與市場准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明確設立,且與市場准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 2.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產品、技術、工藝、設備及行為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專案,禁止投資;限制類項目,禁止新建 3.禁止違規開展金融相關經營活動 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註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使用“銀行”“保險(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集團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險組織)”“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汽車金融”“貨幣經紀”“消費金融”“融資擔保”“典當”“征信”“交易所”等與金融相關的字樣 ★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註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小額貸款”“金融”“資產管理”“理財”“網貸”“網路借貸”“P2P”“互聯網保險”“支付”“外匯(匯兌、結售匯、貨幣兌換)”等與金融相關的字樣。凡在名稱和經營範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市場監管部門將註冊資訊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持續關注,並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4.禁止違規開展互聯網相關經營活動 《互聯網市場准入禁止許可目錄》中的有關禁止類措施: ★禁止個人在互聯網上發佈危險物品資訊;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互聯網上發佈危險物品製造方法的資訊;禁止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在本單位網站以外的互聯網應用服務中發佈危險物品資訊及建立相關連結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託、授權協力廠商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管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十)虛構、誇大融資專案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專案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資訊或不完整資訊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匯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資訊仲介服務;(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路交易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違反規定採用郵寄、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資訊採編業務 注:標★的為設立依據效力層級不足允許暫時保留的禁止或許可措施 

原文

資料來源: 中國時報